吉林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吉林建筑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学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追求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综合考虑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性和委员的代表性。委员人数为不超过2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5。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深,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年龄不超过56周岁。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研究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照自下而上进行民主推荐,经学术委员会筹备工作小组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及时进行调整。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等方面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三)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组织调查、认定,裁决科研失信行为和学术纠纷;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
应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超过半数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经2/3以上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就讨论的学术事项表达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建筑大学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