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助力吉林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预算编制。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别,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省科技厅等负责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要提供必要的预算编制模板,便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考。(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要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开展预算评审时,要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或组合运用合适的方法,并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三)下放预算调剂权。直接费用中所有科目费用的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设备费调剂相关手续。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防止重复购置,避免闲置浪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对需要分年实施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编制分年用款计划,减少年末经费结余结转。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及资金预算经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管理部门下达项目立项计划,省财政厅同步下达资金预算。对已明确细化的项目资金预算,市县财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实际需要,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经费后(以零余额或银行账户收款信息为准),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协作单位。(各级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要分析研判结余资金总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不断提高科学性和合理性。对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统筹考虑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终止、撤销以及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省财政。(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的额度应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具体范围由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确定并予以明确。间接费用具体比例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比例范围内自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省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科研经费等稳定支持的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科研院所的试点工作方案由其主管部门批复,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并在试点单位内部公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试点单位负责落实)
(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本人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确定。应由单位缴纳的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纳入劳务费管理,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由项目承担单位按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结合实际执行,但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和子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为体现鼓励引导作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应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把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其中,项目层面聘用的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项目承担单位统一聘用的可通过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做好财务报销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效率和报销便利化程度。择机选择部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逐步推行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与无纸化。(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负责落实)
(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同步开展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逐步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取消科研项目验收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省财政厅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单位与个人的出国(境)批次、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年度计划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派出单位主管部门、省外办、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八)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好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用于科技创新创业。优化政府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推进省自然科学基金与高校、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并逐步推行,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确保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探索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省级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积极推动省科技创新研究院、省工业技术研究院等按照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模式创新发展。探索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试点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做好项目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实行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对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要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三)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及验收指南。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帮助科研人员了解法律红线和法规底线。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制订项目验收评价操作指南,明确项目验收所需材料及流程,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重要意义,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五)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现行的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研人员等管理制度办法,清理、修订与本意见要求不符的现行政策规定。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要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强化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各项改革措施接得住、落得下。(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做好科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新旧政策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具体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2021〕173号)执行。
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